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规下井致一人死亡2010年7月29日14时,在没有相关勘测许可的情况下,冯某指派李某带领工人到北京市丰台区一电信通信井内勘测,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工人吴某晕倒,工人郭某在下井救吴某时死亡,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月31日,冯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二被告人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所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已经足额给付经济赔偿,死者家属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缓刑的条件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判决被告人冯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怎么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1、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但是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
(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
4、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