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可以。
解析:
告被告,受理后,经审查,通知王某作为本案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王某与被告系亲戚,故亦委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参与诉讼。
分歧:本案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