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扣除审限规定
1、扣除审限的情形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2、关于中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关于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关于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