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事实上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限定为申请人解决补办或者变换更正手续。以四川省为例。 《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七十四条 〔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资料,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原则上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事实上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限定为申请人解决补办或者变换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