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切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存在一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一方占为已有的问题;当然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权利平等,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本案,如果一方控制财产欲望较强,另一方不舒服的,这属于家庭矛盾纠纷,不受理。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果财产转移给他人的,则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而无故得到他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拒不归还的,如果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构成侵占罪。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果是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旦被发现,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原来的财产处分行为。第三人恶意串通且在要求协助执行时,拒绝执行的,可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各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