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没有权利决定公款使用的人,向单位借款,单位批准下借款,应当不构成挪用公款。反之有权利决定公款使用的,以借款的名义挪用了公款,数额较大的并且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经营、或者用于非法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法律规定
1、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如果借用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挪用人共谋,且达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借用人未与挪用人共谋,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其挪用的资金,因借用人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即便客观上有使用资金的行为,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0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该规定亦适用于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