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从当事人主义的角度出发,释明案由的变更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① 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案由。人民相应变更案件案由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能迳行替行原告的权利并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
② 双方重新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民事案由的;或者是人民在开庭前单方面改变民事案由的,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双方一定的举证期限就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举证。
③ 给予被告答辩期或征询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被告放弃的,才可以径行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