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其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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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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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