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案中强拿硬要与抢劫罪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语义上分析
“强拿”是指行为人使用强制的力量使他人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行为人采取了主动行为,其中就有某种暴力行为。
而“硬要”亦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施加压力,使他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财物。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表面上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将财物交给了行为人,其实,被害人是在行为人的威胁下,被迫交付财物的。可见,“强拿硬要”本身就含有一种强制性力量的意思。
(二)从立法上来看
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并未排除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情况。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不少寻衅滋事罪的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否认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包含暴力、胁迫手段,必将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从而将只要具有暴力、胁迫的强拿硬要行为统统按抢劫罪处理,无疑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因此,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理应包含暴力、胁迫的成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胁迫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是严格的,且应当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抗拒”的地步。
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包含的暴力、胁迫手段却远未到此种程度,是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