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临时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临时受
第三人的邀请到酒店喷漆,被告知晓这一情况并且接受原告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支付报酬,这是一种临时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理应赔偿雇佣人员在雇佣期间受伤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原告受伤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的基础上适当赔偿。被告张某经胡某联系与
第三人刘某确定承揽关系,其对刘某联系其他人员参与施工并没有干预或控制,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受伤应该由第三人刘某和侵害人王某赔偿,因为刘某是被告的直接雇佣者,王某是被告的直接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