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有什么 ?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