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对此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这一司法解释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种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应用的。因此在这方面法官的自由度很大.如果确实是久治不愈的,一般准予离婚.但如果是婚前明知对方患病或者婚后患病的,另一方不管不问则视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新婚姻法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可要求对方付扶养费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准予离婚.但如果相隔6个月再次离婚,一般来说会准予.但是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会偏向患病一方,而子女归属则偏向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