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要约或新的要约。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