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20世纪三十年代还父母包办婚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使是婚姻法颁布的八十年代仍有父母包办婚姻的存在,婚姻法的制定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在农村推广开来,很多人家以女儿自由恋爱为羞辱门庭的丑事,竭力的去阻止。何况是三十年代,那个年代由父母包办婚姻是很寻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