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无出世医学证明,小孩爸妈能够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组织,提议书面申请补办小孩出世医学证明。 《出世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限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世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世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之前出世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世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世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世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资料。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世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组织。提议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手续:
(一)原《出世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世医学记录及原《出世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爸妈两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予以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解决户籍手续前遗失《出世医学证明》的,补发《出世医学证明》正、副页;解决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世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流程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制定。补发《出世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组织登记备案,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