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侵犯采光权,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但是,崔某加建的二层房屋并非经过规划审批而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无论其是否对他人的采光权等相关权利构成侵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权要求其拆除。另外,从审判的角度而言,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原告权利的合法性。由于孙某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本身也属于违法建设,因此无论最终鉴定结果如何,孙某的主张都很难得到支持。如果孙某加建的房屋合法则另当别论。《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所谓适度,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对采光权的保护一般采用最低标准。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保证屋里一天中多数时间都能够见到阳光。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相关标准,一般以冬至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来考查是否构成侵犯采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采光权也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排他性的权利。实践中,即使规划建设的房屋对其他房屋构成采光权的侵害,也往往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因素,采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调解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