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保人能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