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这是处理违规停车行为总的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又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的,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妨碍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道路交通畅通与安全,因此,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比第一款较重的处罚。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给予这一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停放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
2.要有一定的后果。其违法行为必须是达到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程度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既是给予罚款的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拖车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若没有同时具备该款规定的处罚条件,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就不能依据此规定予以罚款,也不能实施拖车行为。同时,第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负有告知当事人其被拖车辆停放地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