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一规定与立案登记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在立案登记制下,出借人向人民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也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从实践的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通常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也并不限于此。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的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