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方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或外伤造成精神病、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总之从立法原则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离婚,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