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申请时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工伤认定材料提交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