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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怎样认定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08-31 新疆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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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在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属于夺取型犯罪。作为夺取型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在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特殊的、超过故意之外的非法占有目的呢?围绕这个问题在刑法学中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两个阵营。
    那些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成立要件除了盗窃的故意之外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被称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持必要说的学者如团藤重光认为“基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本质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为了成立犯罪自然就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判例、通说都承认的。在德国刑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日本刑法虽然在文理上并未明言,但是在解释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抢劫罪并非仅仅是对占有的侵害,因此我国与德国的做法相同,对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的使用盗窃就不应该认为成立盗窃罪”。与之相对,那些认为盗窃罪的主观成立要件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具备盗窃故意就足够了的观点被称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持不要说的学者如大塚仁认为“通说、判例认为,盗窃罪是所谓领得罪的典型,作为其主观要件,除了故意之外,还需要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我认为,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要存在盗窃的故意就够了,不需要进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到底在盗窃罪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其内容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能脱离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与不要说的争论,以下,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与不要说对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而言,其提出的依据大致有三:其
    一,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入手,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而客观的盗窃行为仅仅是侵犯了财产的平稳占有,对于占有之外其他诸如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能的侵犯只能通过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来说明;其
    二,从犯罪个别化的角度来说,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排除了原占有人的占有,它们的区别只能借助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来进行;其
    三,从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角度来说,对于一时使用的所谓使用盗窃情形的除罪化过程也需要通过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实现。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最初的理由是以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为出发点来进行论证的,如福田平就认为“盗窃罪最终是对所有权及其本权的保护,因此,基于这个理由当然也要保护占有或平稳的占有。从这个立场出发,就不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
    但是这种论证理由很快被发现是不妥当的,因为学者们的研究表明在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到底是采取本权说还是所持说并不是决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关键。现在,必要说的论述大都是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机能来进行论述的。如中森喜彦认为“依据传统的观点,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可以分为毁弃型犯罪和取得型犯罪,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侵占等被包含在取得型犯罪中,作为主观的要件,在故意之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之相对,毁弃型犯罪是单纯地使财物的利用不可能的犯罪。而取得型犯罪是获得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犯罪,各罪的实行行为都必须是以利用该物的目的来实施。在这个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型犯罪和毁弃型犯罪的机能。另外,为了认定犯罪的成立,当然就要求基于该行为对利益的侵害达到了应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取得型犯罪的场合,不仅在客观方面设定了针对财物的妨害权利人利用可能性程度的要件,而且在主观上也设定了排除一时使用这样的不可罚行为的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还具有限定处罚的机能。”
    具体而言,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主要是指其区分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机能,如山口厚就认为如果不考虑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基于毁弃、隐匿意思而夺取财物的场合也会被认为成立盗窃罪,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办法从实质上来区别盗窃罪与毁弃罪了。“为了使实质的区别盗窃罪与毁弃罪成为可能,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利用意思是必要的。其内容就是‘享受由财物产生的任何效用的意思”。另外,在刑法典的规定中,盗窃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对此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对盗窃罪加重处罚的根据。如林幹人认为“刑法典中将毁弃、隐匿罪放在财产犯罪的
    最后一章,其法定刑与盗窃罪等领得罪相比要轻。毁弃对方的财物与盗窃等行为相比也可能存在不法、责任非常重大的情况。即便是财物被盗,财物保持原有的形状在被发觉之后还可以返还给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被害是非常轻微的。与之相对,如果财物在物理上被完全破坏了那么财物的价值就可能丧失了。尽管如此,现行法还是对毁弃、隐匿规定了较轻刑罚的理由如下:

    一,不需要侵害对方的占有,而且,也有可能并非是财物整体而是其中一部分被毁弃,再者如判例那样物理上虽未变形但物的效用丧失的场合也被认为包含在毁弃之中,这些行为的不法是轻微的;

    二,毁弃、隐匿的意思与非法占有的意思相比在责任上要轻一些。”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机能主要是指为了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使用盗窃的情形排除在盗窃罪的成立范围之外的机能。如林幹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仅仅通过‘夺取占有’等客观的要素就可以划定犯罪的界限。可是,就结论而言,这是不妥当的。的确,一时使用也是‘排除权利者’、像所有者那样自由地’、‘遵循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可是,基于一时的使用而对受害者的侵害实质上是非常轻微的。盗窃罪所保护的利益,并非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达到的。不要说也认为对于夺取占有的要件同样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考量,将犯罪的完成时间点推后。可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它与既遂的成立时期之间的关系就存在问题。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可能在很早的阶段就被认定了。大正时代的判例认为将被盗物品放人怀中就成立既遂、在浴池中将他人遗留的戒指藏匿到墙缝中就成立既遂。判例的观点是主张犯罪完成的时点与既遂成立的时点分离。的确,既遂成立的时点和犯罪终了的时点未必就要求一致。可是,既遂成立的时点与犯罪成立的时点如果不一致就不妥当了。另外,虽然将既遂的时点推后的观点也可能成立,但是不妥当。如果这样的话,当然只能将实质上重大的指向法益侵害的意思理解为犯罪的成立要件,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实际上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夺取占有后的行为人的行为大多被作为非常重要的判断资料。”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要说针对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理由论证,不要说针锋相对的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限定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机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主张。
    首先,就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关系而言,不要说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主张不要说的曾根威彦认为“自来,有关盗窃罪保护法益的本权说被理解方是与非法占有目的不可分的,但是这种结合未必是必然的。围绕保护法益的问题是有关被害者一方的情况,而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中,被害者一方的情况只有消极的‘权利者的排除’部分,其他都是属于积极的行为者一方的情况,两者在对象领域上是不同的。在仅仅追究本权侵害的侵占罪中有观点认为不需要领得意思,另外,在最彻底的以本权侵害为内容的器物损坏罪法占有目的也成为问题,这也是与上述结论相悖的。问题是‘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这一(消极方面的)部分,对本权的侵害或者危险并行于对占有的侵害是客观上存在的事情,(与利益的转移共同)构成盗窃罪的的违法要素,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上述的部分就并非超过客观违法要素的意思,而只要作为(责任)故意的一部分就可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侵害、危及本权的认识,倒不如说在本权说中一开始就能够被消解在责任故意中。”
    其次,就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而言,不要说认为仅仅通过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来说,两者都属于获取型财产犯罪,作为获取型财产犯罪,两者在非法者占有目的上应该是共通的,这一点也是过去刑法学界的共识。但是,由于侵占罪在客观上没有占有的转移,因此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内容上应该是不同的。如佐久间修认为“依据现在的通说、判例,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获取型财产犯罪的主观要件,这对于侵占罪来说也是妥当的。可是,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不同,作为非夺取罪的侵占罪来说,其没有伴随占有转移这样的事实,因此在主观方面当然应该(与盗窃罪)有所不同。”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和侵占罪中有不同的内容,因此曾根威彦就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其实不具有犯罪个别化的机能。另外,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还涉及到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区别问题。曾根威彦认为“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最大的根据,可以举出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罪与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器物损坏罪之间在法定刑上存在差异。可是,从那些不能通过客观事实证明的内心动机、意图来导出两罪法定刑的差异是不妥当的,对于盗窃罪法定刑较重的根据应该从客观的情形来寻找,即伴随着客体占有的转移利益也同时被转移,行为人取得了不正当利益(产生了这样的可能性)这样的客观事实。”
    最后,就非法占有目的的限定处罚机能而言,不要说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这样的机能,对于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客观方面要素的限定来实现。如大塚仁认为“(必要说的见解)虽然在实际适用上会带来相当不同的结论,但是,总的来说,其解释论的目标可以说是想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日的为标准来区别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以及想以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为理由给所谓使用盗窃的不可罚性奠定基础。但是无论在哪一点上,都不具有充分的理由。

    一,关于盗窃罪与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的区别,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盗窃罪、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实施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那么,在行为人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夺取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时,按理必须认为成立毁弃、隐匿型财产犯罪,但是,这样的话,如何处理行为人以毁弃、隐匿的意思取得了他人财物的占有却没有实施毁弃、隐匿的行为,就成为问题。

    二,从认为需要非法占有目的的立场出发,会提出因为所谓使用窃盗缺乏不法领得的意思,不构成窃盗罪,不可罚。的确,暂时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其财物的物体和价值都几乎未被夺取,就应该认为其不可罚,但是,其理由不是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其行为本身不能被认为是可罚的财物窃取行为。”
    全文
    10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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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在盗窃罪中,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之概念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在某些由维权纠纷所触发的此类犯罪事件中,行为人性向中的这种意图,及其对被害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都与行为人最终受到何种刑事处罚有着深切关联。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立,可将其划分为两个细分阶段进行分析,单纯的下位阶段或上位阶段都不足以支撑起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所需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完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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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的认定有何规定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之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之概念,涵盖范围广大,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物理占有,更覆盖了为其他第三方或团体所占有的各种情况。其次,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据为己有的财物,若在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财物被损毁、赠与他人或者再次被他人非法占据等情形,这只是案犯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理方式问题,并未改变这些财物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属性,自然也就不会影响到盗窃罪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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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窃罪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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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占有如何认定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盗窃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占有”,即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这包括直接占有(亲自控制)和间接占有(通过他人或法律关系控制)。审判时需考量实际控制力、合法性和主观意图。若无占有意图或实际控制能力,则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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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孩子在学校里被同学踢成滑膜炎,家长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孩子在学校被同学踢成滑膜炎,而对方家长不承认,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

一、收集证据
1. 学校方面的证据收集
   寻找证人:询问孩子在学校的同学、老师是否目睹了事件的发生过程。如果有,尽量请他们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
   查看监控录像:学校一般会在教室、走廊、操场等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及时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如保卫处或教务处,请求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如果监控录像能够清晰地显示孩子被踢的过程,这将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2. 医疗方面的证据收集
   病历和诊断证明:带孩子去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保存好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如X光、CT、MRI等影像资料)以及医生的医嘱。这些医疗文件能够证明孩子受伤的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以及与被踢事件之间的关联性。
   医疗费用票据:收集孩子治疗滑膜炎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用于后续要求赔偿时计算损失金额。

二、与对方家长及学校沟通
1. 与对方家长沟通:
   在收集了一定的证据后,尝试再次与对方家长沟通。心平气和地向对方展示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诊断等,让对方了解事情的严重性。表明自己的态度是希望双方能够合理解决问题,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2. 与学校沟通:
   同时,与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告知学校希望他们能够协助处理此事,如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等。学校可以在中间起到调解的作用,促使对方家长认识到责任并积极解决问题。

三、如果沟通无果,采取法律途径
1. 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对方家长和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消极对待,或者无法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如教育局)投诉。在投诉时,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自己的诉求,请求教育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对方家长和学校妥善处理。
2. 寻求法律帮助,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咨询律师并提起民事诉讼。将对方家长和学校(如果学校存在管理失职等情况)列为被告,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要求对方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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