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国有商铺转让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规定,该国有公司的商铺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评估价格,再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国有资产的出售需经过法定程序完成,如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出售行为将有可能无效。同时,胡夏还可依据民法的规定,向主张该国有公司与许乐乐之间的店铺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