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物品的价值,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物品的价格,应以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1) 如果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 如果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 如果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的按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 如果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 对外币的,若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如果的是旧物品,有人提出折旧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有关物品折旧的规定进行,如果有疑义,也可以由物价部门估价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应到物品被时为止。如果不能确定被时的状况,也可以以扣押时或者计算时为准。我们认为这样计算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