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看夫妻财产约定: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欲结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作出约定,以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把握。
2020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它较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一是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三是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
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个案总是具有复杂多样性,而法律的规定又显得很模糊很原则,相关内容在理论界也颇有争议。比如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可以理解为非书面形式不可?夫妻中财产原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利益作出让渡,而另一方无异议,是否认定其具有财产约定的效力?在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制还不是很完善,相当多个案反映出的问题亟待探讨.以下将我工作中所涉案例的争议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探讨,愿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另外,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应当考虑到它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协议或约定。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公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由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确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夫妻双方财产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保障弱者利益原则.这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格外需要我们在对待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上应持有不同于其他民事约定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