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离婚之刻,夫妇其中一方具有负债情况,则需按照法律程序判断此项负债是否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中。如若此类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产生的,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它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若该笔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类债务将被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一方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