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对于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例如:李某一家外出旅游,留下老母亲一人在家。由于老母亲不慎在家摔倒导致骨折,邻居王某将老人送往医院医治并垫付了医药费。待李某归来时,王某向其要先行垫付的费用,但李某拒绝支付。由此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王某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讼。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