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托管即股权的委托管理,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委托关系。由于股权托管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和为参与公司经营之目的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可以分割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交错关系,其复杂程度超过了任何一种普通的委托法律关系,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的法理与股权托管实践中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相冲突。
二、财产性权利赋予受托人行使或变相行使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三、委托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股权托管具有不稳定性,对双方当事人保护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