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下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会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比如,原本质物变价后除还清债务后仍有余额的,余额没有了;原本变价款足以偿还债务的,不够了;原本可还债务大部分的,只够还小部分了。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质人
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
其次要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