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从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上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救济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寻求救济途径的时候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他们在知道被侵权之后,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救济途径,大多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维护其权益,即使损失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也很少选择刑事途径来救济。原因一方面是被侵权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的权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被侵权人既无权限制其出示证据,也无权撤诉,所以,被侵权人一般不愿通过刑事救济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本该是属于国家权力介入的范围,理应通过运用国家强制性制裁手段来调整该类法律关系,却由当事人左右,这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次,由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国家主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出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举报,有关部门才进行立案侦查,因此,刑事介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再次,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失,达到刑事追诉的条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甚少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放弃了对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