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协议
男方:
女方:
双方经自由恋爱愿结为夫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负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之婚姻家庭关系。现为了增强夫妻间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她人谈恋爱,单独约会、接吻;
2、;
3、嫖娼或卖淫;
4、与她人通奸;
5、与她人同居;
6、与她人生育子女。
二、任何一方存有上列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过错方则无条件同意。双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过错方占30%,无过错方占70%的比例分割。另外,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离婚时在小孩抚养方面,如小孩不满10周岁,由无过错方决定小孩与谁共同生活,如小孩已满10周岁,双方在充分尊重小孩意愿的基础上,由无过错方决定小孩与谁共同生活,但不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注: 夫妻共同财产保管人为男方的母亲陈意君,财产分割时陈意君必须如实秉报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额,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由男女双方确认后再按以上比例分割。
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根据《婚姻法》“忠实义务”之精神及原则制定,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均愿意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5年,5年之后另行协议此协议作废。
男方: 女方:
时间: 时间: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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