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该餐厅未经同意,将印有您肖像的宣传页向公众散发,宣传其餐厅,以达到扩大餐厅影响和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其行为涉嫌侵害肖像权,应承担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