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分析如下,供参考:
1.判决书已下达一个月,已生效,判你们承担连带责任,若你们不履行,届时对方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
2.建议先弄清楚判决书中让你们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在你们收取管理费或得到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进行的赔偿,还是其他的理由。
3.实践中,对于有偿的挂靠,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的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无限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你们合同中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由挂靠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被挂靠人不是赔偿主体,因为车辆为挂靠人实际所有并支配使用获取利益,应承担责任。
(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的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只在收取的管理费或获取的经济利益范围内承担。
4.建议携带你们与车主签订的协议及判决书等面谈当地律师,以作出准确判断。同时,建议你们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你们公司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