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

一、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不一定构成连带责任。“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挂靠经营承包工程在挂靠主体的工程建设出现问题时并不一定就会被连带,法律在这方面还是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来判定能不能挂靠经营承包工程的企业能不能有着牵连,而如果难以判断的可以选择联系律师,成都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
一键咨询
  • 155****5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7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65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7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7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7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  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
①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约定,如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由此支出的损失等。
三、法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买卖合同的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探讨买卖合同挂靠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涉及买卖合同的挂靠事项中,法律一般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承包方以及挂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更加详细地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和挂靠方签署的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同时,买卖合同对双方的资质条件并未设立特殊要求,只要具备相应辨别和判断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皆可签属并执行该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关于车辆挂靠是否有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的车队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氦讥份客莓九逢循抚末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3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二,“挂靠”不同于代理关系,不具有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权。“挂靠”关系中,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只是利用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缴纳一定的“好处费”,除此之外无任何关系,出借资质的民事主体不可能给予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任何承诺和授权,他们之间绝非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资质企业授予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代理与挂靠关系,责任承担不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的资质,取得了其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了他人借款,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欠款的,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为挂靠方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对挂靠方无法到期偿还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扩展资料:挂靠带来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车辆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
①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约定,如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由此支出的损失等。
三、法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挂靠单位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二,“挂靠”不同于代理关系,不具有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权。“挂靠”关系中,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只是利用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缴纳一定的“好处费”,除此之外无任何关系,出借资质的民事主体不可能给予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任何承诺和授权,他们之间绝非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资质企业授予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代理与挂靠关系,责任承担不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的资质,取得了其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了他人借款,或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欠款的,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为挂靠方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对挂靠方无法到期偿还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3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雇员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员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A向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A为驾驶员。2006年8月5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A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A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A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A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A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A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A向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A为驾驶员。2006年8月5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A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A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A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A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A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A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我现在因为挂靠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想要起诉,不知道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quot;刑事(或民事)答辩状quot;,quot;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quot;。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quot;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quot;。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quot;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quot;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quot;此致quot;quot;×××人民法院quot;。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上诉就是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状,希望能够帮到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哥哥是卖建筑材料的,现在因为收不到钱。不知道该找谁要,想要问一下被挂靠人承担连带偿还债务案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07年5月9日,柯某、李某以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工程。同年8月13日,柯某、李某向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并用于该房地产工程,但并未付清货款。2008年11月20日,混凝土公司因追款未果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由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约222万元,原告撤回起诉。其后至2009年8月25日,李某、柯某仍有135万元货款未付清,原告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柯某、李某支付135万元货款以及3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建设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对柯某、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对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剩余135万元货款为建设公司支付222万元货款之后,与公司之前和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同。
  另查明,柯某、李某挂靠于该建设公司。
【分歧】
  关于本案建设公司就柯某、李某对混凝土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公司不应就柯某、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之后所欠货款135万元并不属于建设公司之前与混凝土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因此该货款应为柯某、李某个人行为,公司不应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公司应就柯某、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柯某、李某既然挂靠于该公司,在房地产工程中实行的行为对外代表建设公司,同时向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确实用于该工程,那么建设公司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转包分包纠纷 >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能不能连带责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