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按照劳动法,凡是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便视为加班。可问题的症结是,由于司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一般在规定的上班时间8点到傍晚5点(午休1小时),相对来说工作比较清闲,实际工作大概3小时,其他5小时都是闲着。而到了傍晚下午后的时间,公司高层领导比较多,此时司机出车的几率比正常上班的时间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否按劳动法规定继续发放高额加班工资可同时这样算加班时间的话,绝对超出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加班最多不能超过36小时。请问在此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两个方面需要解决:
1.由于公司司机的工作,上班时比较闲,下班后工作的时间反而比较多,是否可以依照劳动法为依据,公司可自行规定加班规定(避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因为司机并非上班时间一直工作,而下班后由于工作量过多未在上班时间完成而加班,而是此工种的特殊性给人误解加班特别多。
2.司机工种特殊,若还是按照劳动法死硬套,这样的话,我们公司的司机每个月的加班时间都是超过36小时,这样我公司每个月都违反劳动法,而事实并非如此,司机上班时间有极度充裕的时间休息,只是下班后的工作才比较忙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