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个人财产损失该如何寻求赔偿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哪些损失可以主张哪些不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折损是否可以主张今天,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唐菊雄律师团队就为大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充值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实务要点:
1、追加定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与交通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选择具有评估这个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因已修复的车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评估当时损失情况,受损方的直接处置行为,导致修车的合理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2、放弃修理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修理与否,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保险人有权结合实际决定放弃修理,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语赔偿。
3、修理范围被保险人提交的修理费发票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的数额出入较大,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张的修理费有可能不仅涉及因肇事产生的损害部位,也有可能还修理过车辆原本就存在的一些隐患或更换了一些不因事故而损害的旧的零部件;同样,保险公司的定损过程可能没有充分考虑物价的变动及具体所修理的工时费用,故不能单纯审查各方所提交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应从其他简洁证据中熏修有关信息,以趋能证实一个合理的数额,达至各方利益的平衡。
4、车辆贬损车辆贬损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一般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确定。车辆贬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而非一种财产缺德的可能形或与其损失,该损失可以通过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新车贬值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为不满一年的新车,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给该车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应系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6、延迟定损保险人自接到保险之日起30日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7、自行修理车主在事发后虽未与保险公司就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达成一致,自行维修,导致实际修车费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一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原则上应以实际发生修车费用为准,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维修费用中有非必要或非合理部分。证明实际发生的维修费是否合理、必要的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
8、合同转让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并定损后,将受损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其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为旅行提供损失清单,费用单据等从合同义务来抗辩其拒绝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主合同义务。
9、误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内容,应该又受害方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10、停运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一被损车辆正用语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