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四)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拒绝承认;
(五)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
4)申请理由及请求;
(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递交。人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