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保证之债消灭的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的履行: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2、债的抵销: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双方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在事先报请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4、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在初设定债时,其履行完全可能,但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的情况变化,致使其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此时原定的债即行消灭。
5、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6、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人,例如两个企业的合并。如发生这种情况,债务的履行已无意义,债即自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