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儿媳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
但是《继承法》第十二条对此做出了例外的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那么什么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呢?《继承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做出了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