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 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冻结;
(四) 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该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据此,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既没有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也没有通知金融机构对冻结实施延期,则金融机构有权自冻结期满届满之日起自行决定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