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已经有下列情形被界定为“其他”:
(一)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淫秽刊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或者非法经营10吨以上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时期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从相关司法实践来看,还有下列具体情形被判决确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一)买卖、介绍承兑汇票交易,获取利益的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培训机构以总部名义在各地设点,但在设点处未能办理全部合法手续的,收取培训费的行为;
(三)买卖人类骨骼的。 以上就是非法经营罪中有关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