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出资,某公司以机器抵出资款300万元。但公司成立后,因我们对某公司的机器价值产生怀疑,遂请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结果差约60万元。我们要求作为股东的某公司按约定补足差额款,但他们说公司已成立就不该再补。请问,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对方补足差价吗出资的多少,涉及到股东的股权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公司作为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以实物抵出资款,经有关部门评估比原约定少了约60万,该股东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应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