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内,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或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目前医院没有与社保联网),应在三日内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已在分中心备案)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申报结算时间不受年度限制,应在结束妊娠后与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