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有
第三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并处拘留15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