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警察伪证罪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面是警察伪证案多发,一方面鲜见针对性判决,此情状绝非正常。惩戒警察伪证行为对司法公正和保障国民权利很重要,在这方面容不得无法可依或法规纰漏现象存在。
警察伪证罪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中却不存在“警察伪证罪”这个罪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此案中的司法人员不是“帮助”当事人,所以,此罪名明显不适用于此案。
而“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这就是说,伪证罪的主体不包括并非上述“四种人”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伪证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