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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的意思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9-07 宁夏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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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指定管辖权指的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全文
    7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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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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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和移送转辖的比较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和移送转辖的比较分别就指管辖权就是法院对于此案件有管辖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进行诉讼就可以进行办理;而对于移送转管辖就是属于慎得上级法院的同意把管辖权利转给另一个法院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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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伤保险属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工伤认定工作之管辖原则为,必须在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限制性股权,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权益的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份权益是一项明确且固定的权利,作为投资者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获得决策权和选择管理层的权力,同时还能参与到公司利润的分配过程之中;
其次,股份权益是股东以其所投入的资产为基础而享有的财产权,在出资行为发生之前,该权益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并且股东对于这部分权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此外,股东可以选择用现金、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资产进行股份出资;
最后,当股东将自身财产投入至公司之后,这些财产便转变为了公司的所有物,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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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中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环境行政处罚中指定管辖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明确指定了下一级行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具体情况下可以由上级环境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指定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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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故意伤害罪归谁管
[律师回复] 解析:
1.轻伤级别以下的人身伤害案件将由地方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和解决。
2.对于那些造成重伤或因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它们将会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来负责处理。
3.对于那些伤势情况不明、难以确定归属部门的案件,我们将优先考虑由最初决定受理此案的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然后等到有关的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4.当涉及到管辖权问题而产生争议时,我们会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具体的管辖部门。
5.对于那些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我们的办案人员应该明确告知被害人他们有权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害人选择请求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那么公安机关也必须予以受理。
6.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话,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那些伤情较为复杂、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案件,我们应该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那些可能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件,我们应该等待伤情稳定后再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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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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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集中用餐单位指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以下严格处罚:
首先,由国家政府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其严厉的口头警告;
倘若其仍拒绝执行或改正违法行为,则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勒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非政府工作人员受贿管辖法院是哪个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不同情形的诉讼事宜,其所适用的管辖法院亦有所差异,必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精准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对于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然而若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居住地不相符合的话,则应根据被告方的长期居住地来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而对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批准成立的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由被告方当事人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如果同一个诉讼案件涉及到多个被告方当事人,且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关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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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什么 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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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权纠纷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纷争之诉讼管辖法院,倘若当事双方已作出约定,则应遵循约定的方式;
若无约定,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若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此种情形中,所谓的“接受货币一方”便是指借款方,也即是出借人有权在其所在地对借款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此,方律师建议各位,在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够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此一来,当出现纠纷之时便能迅速采取措施查封对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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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定管辖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恒定管辖的情形就是法院对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要看起诉时的情况而定,如果起诉时审查认定具备管辖权的,那么就是一直具备管辖权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管辖权的认定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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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产生地或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市(分、州)级人民检察院拥有管辖权。
然而,若出现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管辖职责时,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特定情况,从本区域内指定其他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此类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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