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缓刑犯改判实刑收监如何做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犯改判实刑收监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但也出现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启动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因这种情形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是太具体,致各部门对于如何操作存在着争议。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居住地司法机关发现其具有规定中的五种情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裁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裁判在收到司法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应指定原承办法官为具体承办人,并由原合议庭对司法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裁定作出后,应在三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司法,同时抄送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和公安机关。
上述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文号与原判决文号一致,不再单案。
司法机关收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裁定将罪犯送交或者,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司法机关收到的不予撤销缓刑裁定,则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
犯罪分子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