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之四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对于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1、一方在外地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递形式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还有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亲朋好友,但有可能因为证明人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其证明效力不高,还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