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监察法》第43条,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