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转让租赁物,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如果没通知,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转让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承租人不愿购买,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